基本概念
- 危疾保险 Critical Illness Insurance
受保人在保单有效期内确诊保单所列并符合保单定义的严重疾病,或接受指定手术后,由保险公司一次过支付约定金额的长期保险;赔偿金用途不限。与实报实销的医疗保险不同,两者并非替代品。
- 严重危疾 Major Critical Illness
保单按保额 100% 赔付的疾病类别,如重大癌症、严重心脏病发作、中风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缺损。保险业联会 2026 年准则标准化了 16 项严重危疾的定义。
- 早期危疾 Minor / Early Stage Critical Illness
同一器官系统中较轻或较早期的病况,如原位癌、早期癌症、经皮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,按保额的一个百分比预支并从总保障扣减。联会准则标准化了 5 项。
- 单次赔付 Single Claim
保单在受保人确诊受保严重疾病并获一次过赔偿后即告终结的结构;传统危疾保单的基本形态。
- 多重赔付 Multiple Claims / Multi-pay
在首次严重危疾赔付后,按疾病组别允许再次索偿的结构,设次数上限、间隔期与总赔付倍数;公开产品示例的总倍数为当时保额的 300% 至 700%。
- 定期危疾 Term Critical Illness
无储蓄成分的纯保障产品,保障期固定并可续保至指定年龄,保费按年龄段上升且续保保费率通常不保证。
- 终身危疾 Whole Life Critical Illness
含储蓄成分、保障至终身或指定年龄的产品,供款期内保费固定,有保证现金价值;保费较定期危疾高。
- 保额 Sum Insured / Sum Assured
保单约定的赔付基数;早期危疾按其百分比预支,多重赔付按其倍数计算。「当时保额」指计算时点经扣减或复原后的保额。
- 附加契约 Rider
附加于人寿或储蓄保单的危疾保障;危疾赔付后,主保单的身故赔偿与现金价值可能同比例减少。
疾病定义与分级
- 疾病定义 Condition Definition
保单为每项受保疾病列出的医学标准,包括诊断医生资格、所需检查证据、症状持续时间与严重程度分级;保险公司以诊断是否满足全部标准决定赔付。
- 危疾定义标准化最佳行业准则 Best Practice on Standardization of CI Definitions
香港保险业联会 2026 年 3 月发布、2026-09-01 生效的自愿性准则,统一 16 项危疾、5 项早期危疾及「日常生活活动」的中英文定义,适用于生效日起推出的新个人危疾产品。
- Q 嘜 Q-mark
保险业联会为采用标准化危疾定义的产品设立的识别标志,参与保险公司须在保单文件、宣传品与网站展示。
- 重大癌症 Major Cancer
联会准则 16 项危疾之一,通常要求组织病理学确诊的恶性肿瘤,并排除原位癌、特定早期癌症与 HIV 相关癌症;原位癌与早期癌症须分别定义。
- 原位癌 Carcinoma-in-situ
癌细胞局限于起源组织、未侵入基底膜的病变;联会准则 5 项早期危疾之一,市场产品多按保额 20%–25% 预支,部分允许不同器官各索偿一次。
- 早期癌症 Early Stage Cancer
已侵入但分期较早的指定器官癌症(如早期甲状腺或前列腺癌),联会准则 5 项早期危疾之一,按早期危疾比例赔付。
- 严重心脏病发作/心肌梗塞 Severe Heart Attack / Myocardial Infarction
联会准则 16 项危疾之一;定义通常要求典型胸痛、心电图改变与心肌酶或肌钙蛋白升高等证据同时存在。
- 中风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缺损 Stroke with Permanent Neurological Deficit
联会准则 16 项危疾之一;要求脑血管事件导致持续指定日数的神经功能缺损,通常排除短暂性脑缺血发作与仅在影像中发现的无症状病变。
- 经皮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 Percutaneous Transluminal Coronary Angioplasty
俗称「通波仔」,联会准则 5 项早期危疾之一;部分保单只保指定血管或要求狭窄达指定百分比。
- 日常生活活动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(ADL)
用以判定某些危疾严重程度的日常功能,如进食、穿衣、如厕、移动、洗澡、大小便控制;联会准则统一了该词的定义。
- 良性脑肿瘤 Benign Brain Tumour
联会准则 16 项危疾之一;保单定义通常要求危及生命并引起颅内压增高的特征性症状;保险投诉局 2025–2026 年报个案指脑膜瘤源于脑膜而非脑组织,不符合该定义。
时间条款
- 等候期 Waiting Period
从保单生效日(复效后从复效日)起算的指定日数,期内出现症状或确诊的受保疾病不获赔;市场定期危疾产品常见 90 日,个别疾病可更长。直接由意外导致者多可豁免。
- 生存期 Survival Period
受保人确诊或完成手术后须存活的指定日数,期内身故不获危疾赔偿;市场常见 14 至 30 日,部分产品不设。
- 间隔期 Interval / Multi-claim Waiting Period
多重赔付产品中两次索偿之间须相隔的时间,从上次确诊或手术起算,公开示例为 1 至 2 年;癌症的新确诊或复发可有例外。
- 冷静期 Cooling-off Period
按保险业监管局 GL29,长期保单的冷静期为 21 个历日,由保单或冷静期通知书交付投保人起计(以较早者为准),期内取消可取回已缴保费。
- 积极治疗 Active Treatment
多重赔付条款中癌症再次索偿的条件之一;公开文件定义为由注册专科医生处方或监督、为延长生命或增加治愈机会的介入治疗,包括手术、电疗、化疗、标靶与免疫治疗,不含纾缓与激素治疗。
- 复效 Reinstatement
保单因欠缴保费失效后恢复效力;等候期通常重新起算,披露义务重新适用,保险公司不得单方面以新定义替换原条款。
核保与披露
- 最高诚信 Utmost Good Faith
香港保险合约的基础原则:投保人须披露与风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,包括自己知道及按理应知道的。
- 重要事实 Material Fact
会影响审慎核保人接受或拒绝风险、或厘定保费与条款的事实。保险投诉局投诉委员会以「重要、投保人知道、按理应披露」三项标准判断不披露是否足以拒赔。
- 没有披露事实 Non-disclosure
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申报重要事实;可导致保险公司宣布保单无效或拒赔,不要求所隐瞒事实与所患疾病相关。2025 年保险投诉局审结的危疾争议中有 19 宗属此类。
- 重新申报 Re-declaration
投保人在保单签发后主动向保险公司补充申报遗漏的重要事实,由保险公司重新核保;投诉委员会建议以此避免日后索偿争议。
- 核保 Underwriting
保险公司评估申请人的健康、病史与家族史以决定是否承保及条款的过程;结果包括标准承保、加费、附加除外、延期与拒保。
- 附加除外 Exclusion Loading
核保结果之一:承保但指定病况及其相关疾病不保;病情稳定后可申请撤销。
- 投保前已有病症 Pre-existing Condition
保单不保事项之一,通常定义为生效日前已存在、其征状已为受保人知道或按理应知的疾病;投诉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证明生效前已有与受保疾病相关的体征。
- 不保事项 Exclusions
保单不承保的情况,常见包括等候期内发病、投保前已有病症、HIV 相关疾病、药物与酒精、自杀自残、非法活动、战争与恐怖主义等。
保费与保单
定期危疾产品的常见条款:保险公司可按索偿与续保经验、开支及保障修订调整续保保费率。
- 保费征费 Insurance Levy
按《保险业条例》由投保人经保险公司向保险业监管局缴付的征费,自 2021-04-01 起为保费的 0.1%,人寿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$100。
- 现金价值 Cash Value
终身或储蓄型危疾保单退保时可取回的金额,由保证部分与非保证红利组成;保单早期远低于已缴保费。
- 保障复原 Protection Restore / Reset
部分产品在早期危疾预支后,经指定时间把危疾或身故保障恢复至原保额的功能。
部分产品在已赔付总额达保额 100% 或确诊指定疾病后,免除基本计划的后续保费并继续保障。
理赔与争议
- 主诊医生报告 Attending Physician's Statement(APS)
索偿表格中由主诊医生按所患危疾填写并签署的部分,连同病理、影像与化验报告构成理赔的核心证据。
- 保险投诉局 Insurance Complaints Bureau(ICB)
处理个人保险合约金钱争议的自律机构;职权上限自 2025-01-01 起为 HK$150 万,投诉须在收到保险公司最终决定后六个月内书面提出,程序免费,投诉委员会的裁决对会员保险公司有约束力。
- 保单条款的诠释 Application of Policy Terms
保险投诉局对「诊断是否符合保单定义」类争议的统计分类;2025 年审结的 75 宗危疾争议中有 52 宗属此类。
内地相关
- 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(IFS-MP)
保险监管机构 2016-09-01 起要求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/寿险保单时签署的声明书,共 11 项,涵盖销售须在香港境内进行、回报率与红利均不设保证、汇率与政策风险、资金来源核实、投诉与诉讼可能须亲临香港等。
-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Mainland CI Definition Specification (2020)
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 2020-11-05 发布的内地重疾险统一定义,含 28 种重度与 3 种轻度疾病,轻症赔付上限为基本保额 30%,过渡期至 2021-01-31;与香港的自愿性标准化准则性质不同。
引用本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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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疾条款观察编辑部(2026). 《香港危疾保险术语表:44 个中英对照术语》. criticalillness.hk. https://criticalillness.hk/glossary/(访问日期:YYYY-MM-DD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