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义:合法的香港保单只能在香港签

内地居民(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人士)购买香港危疾保单,在香港法规下是合法的,前提是整个销售过程在香港境内进行、所有投保文件在香港境内签署、由香港登记的保险中介人直接销售,并签署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「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」(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,IFS-MP)。这项要求由当时的保险业监理处 2016-07-08 通函引入,2016-09-01 起适用;声明书末页设有「独立核实人」栏,由非销售人员的人士确认投保人亲身在港、已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及入境证明。

规模上,保险业监管局公布的 2024 年数据显示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$628 亿,占个人业务新造保费 28.6%;自 2025 年首季起,监管局不再单独披露内地访客数据。危疾保单是内地访客常见的险种之一,但本站不引用未经核验的险种占比数字。

IFS-MP 的 11 项内容逐条读

声明书要求投保人在三处分别签署确认,中介人须逐段解释。按保险公司现行表格(2021 年 9 月版)整理:

项 内容 对危疾投保人的含义
1 销售过程:整个销售过程与投保文件签署必须在香港境内;在内地进行的销售(如内地产品说明会、以即时通讯或社交媒体向内地人士推广)不受香港法规监管,香港监管机构未必能就相关投诉调查,并可能违反内地法规;投保人须保存香港入境记录及销售时取得的资料 保留入境记录、销售文件与沟通记录,是日后投诉的前提
2 销售人员:直接销售者必须是香港登记的保险中介人;经其他人士推介存在误导销售风险 核实中介人的牌照编号(保险业监管局持牌人登记册)
3 回报率及红利:除注明外并非保证 储蓄型危疾的现金价值含非保证成分
4 提前退保/提取:指定时限内退保须付费用,可取回金额可能远低于已缴保费甚至为零 终身与储蓄型危疾的早期退保损失
5 保单合约条款:权益依保单条款处理;如条款与中介人所述有异,立即联络保险公司 收到保单后在 21 日冷静期内逐字读定义附表
6 汇率风险:保单以港元、美元等结算时承担汇率及外汇政策风险 保费与赔款均以保单货币计
7 法规及政策改变风险:内地法规政策改变可能令投保人无法缴付保费以至保单失效 需有持续缴付外币保费的合法渠道
8 回佣/返佣:中介人不得以回佣诱使购买;保险公司不确认任何回佣协议 接受回佣的保单可能涉及违规销售
9 资金来源核实:保险公司须核实保费来源,可要求合法资金来源与收入证明;可疑个案可在不经同意下向执法机构转交资料 大额保费须准备收入与资产证明
10 投诉及诉讼:理赔、投诉或法律诉讼可能需亲临香港办理 理赔不顺时的成本
11 委托协议:书面委托中介人或他人处理保单事宜须慎重 不要把保单管理权交给销售人员

2024 年起的执法:无牌转介与业务模式

保险业监管局 2024-05-22 通函针对一种业务模式:无牌人士(常设于内地)把内地客户转介给香港经纪公司或代理,保险公司或中介人向转介人支付高额转介费,并以回佣诱使客户购买长期保单。通函要求保险公司与中介人检视并终止不合规的模式;同年保险业监管局与廉政公署展开联合执法行动。对投保人而言,这意味着:若保单是经内地的「顾问」「推介人」促成、在内地完成讲解甚至签署,投保人自己也处于声明书第 1 项所述的「不受香港法规监管」状态,日后投诉与理赔都会受影响。

危疾理赔时的特殊问题

危疾理赔的核心文件是诊断证明、病理报告、影像报告与主诊医生报告。对在内地确诊的受保人,保险公司通常接受内地医院(多为三甲或保险公司认可名单内的医院)出具的报告,但会要求完整病历并可能向医院核实;投保前在内地的就医与体检记录也会被调阅,以核对申请表的申报。保险投诉局 2024–2025 年报个案九就是一宗在内地医院确诊唇癌的危疾索偿: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所载「肿块已存在 10 年」援引投保前已有病症条款拒赔,投诉委员会认为无证据显示生效前已有恶性体征,裁定赔付 HK$100 万。个案说明两点:内地病历会被逐字审阅,而投诉委员会要求保险公司对「投保前已有」负举证责任。

实务上应注意:

  1. 内地医院的报告须有医院盖章与医生签名,部分保险公司要求翻译或公证;
  2. 诊断须符合保单定义所列的检查方式(如病理组织学、特定影像),仅凭临床诊断可能不足;
  3. 索偿表格的医生部分通常须由主诊医生填写,内地医生填写香港表格可能需要额外沟通;
  4. 赔款以保单货币(港元或美元)支付至投保人指定账户,汇回内地受内地外汇管理规定约束,每人每年结汇额度与申报要求以内地现行规定为准;
  5. 如遇争议,保险投诉局可受理内地居民就香港保单的投诉,但聆讯或诉讼可能须亲临香港。

内地监管机构的风险提示

内地保险监管机构(当时的中国保监会,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)2016 年 4 月发布关于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,要点包括: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,在内地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属非法的「地下保单」;存在汇率与外汇政策风险;保单收益存在不确定性;保单前期现金价值低、退保损失大;发生纠纷须依香港程序处理。2016 年 5 月又发布加强对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行为监管的通知。此后内地对银行卡境外支付保险保费的用途与金额也有限制,具体以中国银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行规定为准。本站不对内地法规作解释,读者应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

两地规则差异对危疾投保人的影响

事项 香港保单 对内地投保人的提示
投保地点 必须在港签署 需实际入境并保留记录
披露义务 最高诚信原则,不披露重要事实可致保单无效,无法定不可抗辩期 内地就医与体检记录须完整申报
货币 港元或美元 保费与赔款承担汇率风险
疾病定义 各公司自定,2026-09-01 起有自愿性标准化 与内地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不同
争议 保险投诉局(上限 HK$150 万)或香港法院 可能须亲临香港
税务 香港不征资本增值税,赔偿金不属薪俸税应评税入息 内地对境外保单收益的申报与征税口径以内地规定为准

与内地重疾险的详细对比见本站对比页。

合规提示

本站是独立资讯网站,不是保险公司或持牌保险中介人,不销售任何产品,不接受投保,不作转介,也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的销售或推广活动。内地居民如考虑购买香港危疾保单,应直接与香港的保险公司或持牌中介人在香港境内接洽,签署前核对中介人牌照、阅读 IFS-MP 全文,并就外汇、税务与跨境资金事宜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(IFS-MP,2016-09-01 起适用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16-07-08
  2. 内地人士在港投购人身/寿险保单重要资料声明书(表格样本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16-07-08
  3.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-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(HKMA 文件库副本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4-05-22
  4. 2024 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(内地访客新造保单保费 HK$628 亿,占个人业务 28.6%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5-04-25
  5. 2025 年香港保险业临时统计数字(自 2025 年首季起不再单独披露内地访客数据) — 保险业监管局(IA) · 2026-04-24
  6. 内地居民赴港购买保险的风险提示(转述 2016 年 4 月内地保险监管机构五项提示) — 澎湃新闻(二手来源) · 2017-02-23
  7. ICB Annual Report 2024-2025(个案九:在内地医院确诊的癌症索偿) — 保险投诉局(ICB) · 2025-04

引用本文

本文可自由引用,请保留来源与日期。建议格式:

危疾条款观察编辑部(2026). 《内地居民赴港投保危疾险:亲身签署、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、保费来源、理赔时的内地病历,以及两地规则的风险》. criticalillness.hk. https://criticalillness.hk/mainland-visitors/(访问日期:YYYY-MM-DD)